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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1952年在日本强逼下蒋介石如何放弃对日赔偿?看完才知丧权辱国

发布时间:2025-08-26 08:27: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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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2月15日,台湾当局委派“外交部长”叶公超为全权代表,“政务次长”胡庆育为副代表,负责对日和约的谈判。17日,日全权代表河田烈携随员8人抵达台北,日台和约谈判正式开始。

  18日,河田烈与叶公超作了首次会谈;19日,胡庆育与日方首席团员木村四郎七也举行预备会议;20日,日台双方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

  从2月20日至4月27日,日台双方共举行正式会议3次,非正式会议18次。谈判几经曲折,台湾当局多次妥协让步,历时2个多月,终在4月27日抢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数小时签约。

  纵观整个会谈,可以这样说,当时的日本政府利用台湾当局地位下落却硬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地位、急于求成等弱点,态度强硬、外交手腕厉害,取得实质上的好处,台湾当局为求得一个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处处委曲求全,步步退让,丧失原则,在赔偿、伪政权财产等实质性问题上彻底放弃,令每个正直的华夏子民羞愧。

  “从上述内容观之,我国对日签订和约之让步,可说是史无前例的宽大作为,就条文而言,我方所提第一次约稿由22条被删减成14条,即使这14条中又几乎皆参杂着日方意见,就赔偿问题而言,我方放弃了战胜国应有之权力,也放弃了盟国所享有之服务补偿之权力,其宽大程度,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可是日人并无些微之感激,在和议中屡次利用文字之争,力图延宕和谈,对于我方坚持争取的伪政权之区区财产,以及我国人所重视的战争开始日期问题,亦利用我早日观成之愿望,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逼我摊牌,迫使这些问题从序文而议定书而换文,最后则退于同意纪录中,观此经过及内容,不胜使人感慨之至!”

  一是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赔偿问题,即劳务补偿问题,以及伪政权财产问题;三是领土问题;四是台日贸易与双边航空运输之问题。

  (1)必须维持与对日作战各盟国平等的地位;(2)和约应与旧金山和约内容大体相同;(3)必须承认台湾当局对中国全部领土的主权。

  为追求第一点,台湾当局急于在4月27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同时签约,在时间上陷于被动;为追求第三点,被日本政府利用台湾当局难以代表大陆人民的事实或弱点,迫使台北政府在赔偿问题上不得不让步,全部放弃,使第二点亦成了空话;上述争执中的四个问题台湾当局除取得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有限让步外,其他三个问题均是日本持强硬态度而台湾当局妥协。

  关于对日索赔,一开始,台湾当局援引旧金山和约中有关规定,表示与其他盟相国同,除保留服务补偿与放弃国外资产两项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

  可是,在3月7日第六次非正式会议上,日方首席团员木村提出坚持删除台方提出草约中的第2条,他说:

  “我方主张将第12条全部删除,非因我方忽略赔偿之责任,乃因此条适用问题,几全部与贵国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吉田首相在其致杜勒斯先生函中,曾表示中、日现所商议之和约,似难即时实施于大陆,故我方认为:有关赔偿问题,不宜列入中日和约之内。…其次,旧金山和约第21条特别指明中国享有同约第10条及第14条甲项第2款所规定之利益,吾人认为中国之利益已在旧金山和约中予以适当顾及,此处无须重提。”

  旧金山和约中国非签字国,不受其约束,仍有另行规定的必要,并表示若放弃赔偿要求,与中国人民所受损害相比较,几不成比例。

  时隔10天,在3月17日的第七次非正式会议上,专门讨论了关于赔偿及实施范围问题。

  此时,日方又进了一步,日本只承认对方有处分在华日产之权,而赔偿要求已获满足,不另行向日方索取服务补偿。

  “(一)我方如放弃服务补偿之要求,则将来返回大陆后,将无以对全国国民,此点实具有重大之政治性;(二)签署旧金山和约之盟国,均享有此项待遇,我方如予以放弃,恐影响其他盟国(例如菲律宾)对我之关系。”

  “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此点深望贵方考虑。”

  接着,河田提出由日方承认赔偿义务,而由台方自动以单独宣言的方式声明有权要求赔偿,但同时放弃要求服务补偿。谈判陷于僵局,叶公超只好建议将此问题暂予搁置而讨论其他问题。

  事隔两天,在3月19日的第八次非正式会议上,台湾当局表示接受日方建议,自动放弃服务赔偿的要求,以在赔偿问题上的让步换取日方在其他问题上的妥协。

  (1)台湾方面自动放弃劳务补偿的要求,惟以日方就约稿中未经商决之其他部分,接受台方所提为条件;(2)如上述提议为日方所接受,其表达方式是:由日方承认负有赔偿义务,并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当局;台方于聆悉后,主动予以放弃。

  即使如此,事情并不如台湾当局想象的那样顺利。3月28日,河田拜访叶公超,声称昨夜接东京方面训电,日政府不接受台湾当局修改后的草案,予以全盘否决。

  “本人曾于19日向贵方提议,由我方自动放弃旧金山和约中关于补偿之规定,但以贵方接受我方对于其他各案之意见为条件,自问实已煞费苦心。今贵政府既不能核准贵代表之建议,则本人亦惟有将19日之提议,暂予搁置。”

  “贵方所提意见,几等于不承认我国对大陆之主权,遑论与其他盟国完全平等之地位,本人深感遗憾。”

  4月2日,台湾当局给日本政府送交了篇幅很长的备忘录,并希望美国向日本施加一些压力,使日本在台北谈判中比较和解一些。4月8日,日方代表团再次拜访叶公超,递交了日方答复4月2日备忘录的备忘录,谈判始有转机。

  日台和约非正式会议在4月12日至13日举行了第十至十四次会议。其间,双方对赔偿问题的形式和措辞仍多次进行交涉,争执甚烈。日方要求采用日方原方案放弃“一切赔偿要求”的字样。

  “放弃全部赔偿要求字样,在日本人民看来,较易了解且较为悦目。日本政府对于此点甚为重视,其立场亦甚坚定,恐难更改。”

  “惟我方对赔偿问题最为重视,本国政府之态度甚强硬,故本人不能同意采用贵方草案。盖以关于此事,本国政府训令甚严,本人无考虑余地也。”

  台湾当局在赔偿问题上一再让步,已同意从条约正文中改为议定书,并表示放弃服务补偿,实际上已放弃了一切赔偿要求,而日方代表仍咄咄逼人,不给一点面子,胡庆育实在有些忍无可忍,说:

  “贵方不难向国民作一交代,我国抗战最久,损失最重,然为维系两国友好关系,首先放弃‘服务补偿’,以此重大让步尚不能示好于日本人民,实悖于事理!”

  日方显然在谈判中,以对方在赔偿问题上的让步换取日方在台湾当局主权范围方面作为交换条件。在4月12日的第十一次非正式会议上,河田明确表示:“本人将此处用字问题与赔偿问题并予提及者,在说明后者较前者重要,后者我在所必争,前者则不一定坚决要求用or一字。”

  “贵方用意在提出交换条件,我难以接受。本人认为应用and which之字样绝无问题。”

  在日台条约谈判中关于赔偿问题的交涉大致情况就是如此了,其中还有一些小的细节争论与商讨,但主要概况如上所述。

  原台湾当局草案中所列的索赔专条第12条约200字在最后文本中全部取消,只在议定书的条一条乙款中载明:“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

  “日本国全权代表:“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之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中国之资产,是否如此?

  对日台条约中赔偿问题的处理及表达方式,我们已用不着多加评论,只要介绍下面的两例评述即够了:

  “此外,关于赔偿问题,中华民国将旧金山和约第14条所规定的服务补偿予以自动放弃。是故在中日和约中未见有一个赔偿的字眼,乃是未见前例的条约。”

  “但是,血战八年的我国,在日方坚持下,所争得的只不过是‘自动放弃’的极度‘宽大精神’罢了。”“该日代表对我们之宽大精神,似乎毫无感谢之意,反而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真是痛心之至。”

  蒋介石为摆脱因境,抬高自已的国际地位,拉拢日本共同,求得一个形式上与同盟国的平等和对大陆的主权,便不惜以放弃赔偿作交换条件。

  在日方代表的数度外交手腕和表示以索赔为重要情况下,叶公超只好从旧金山和约再退一步,放弃服务补偿,并谓“此乃我方绝大让步,此项让步必以贵方对其他若干问题接受我方主张为条件”。

  与日方“目前我主张用‘或’字用意亦复在此。万一贵方坚持我就此项问题让步,我当要求贵方对赔偿问题让步为条件”可谓是不谋而合。尽管双方紧接着各自说明“贵方意显在提出交换条件,我难以接受”,和“我无意以赔偿条款接受我方草案为条件”。但这无非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

  但台湾当局在赔偿问题上的让步并未完全换得日方在主权问题及适用范围上的让步。由于日方态度强硬,当局只得将主权问题的立场全部放弃,对于适用范围也作了最大让步,只能用“同意纪录”的形式记载而已。战后对日索赔何以未能实现?

  第一,美国推行强权政治、实力外交和对的敌视,是造成中国索赔未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之所以可以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的世界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决定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急剧膨胀,一跃而成为帝国主义的霸主,战后形成了苏美两极的世界格局。

  就远东委员会内的国家而言,苏联的战略重点在欧洲,在打败日本的战争中,出兵只有数日,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以及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小,战后在远东问题上不愿与美国的矛盾激化。英国在远东的损失远比中国要小,英国在战后成了美国的债务国,且反对与美是一致的。

  早在1947年,美国为支持意大利与苏联、南斯拉夫抗衡,便归还了意大利人在美国的财产和没收的意大利军舰,同时还放弃了要意大利支付战争赔款的要求,英国也立即效法美国,放弃了根据和约拨给它的船只。1950年6月后,美国便以提供武器的形式援助法国进攻胡志明领导的人民政权,因此法国也只能尾随美国。1951年6月9日杜勒斯表示,美国支持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政府参加对日媾和,法国则在“一切原则问题上”支持美国的方案。

  而东南亚一些国家,是在美国的帮助下从日军占领下解放出来的,菲律宾等国和美国还订有共同防务条约,这些小国早渴望赔款,但又不能不考虑美国的态度,所有这些,使得美国在处理日本问题上居高临下。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战后日本处在美国的单独占领之下。现在人们常提出德国能赔偿、何以日本不能赔偿的疑问,原因之一在于当时德国处于英、美、法、苏四国共同占领之下,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为避免德国法西斯卷土重来,英、法等国当然要求赔偿。

  况且战争一结束,苏联就在其占领区拆迁机器等物,即使他国放弃赔偿要求,苏联又岂能听之!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便没有这种制衡力量。

  第二,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的局面和蒋介石急于摆脱孤立而企求从速订约的心理,运用外交伎俩向台湾当局施加压力,也是致使索赔不成的原因之一。

  台湾当局虽明知索赔无望,但在和谈中仍幻想日本方面让步,日方代表深知台湾处境,故一步不让。日方代表木村一面声称,“我若给贵国以特殊利益,势将也给予签订旧金山和约之盟国”,一面威胁要挟:“且国内对台湾地位表示怀疑,须知余等在此商议和约,必随时考虑所订条约是否能获批准”,希望考虑订约“重大之政治意义”。

  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则说,“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且中日此次缔约之应顾及将来而不咎既往,贵方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这样终于迫使台湾方面放弃了劳务补偿的要求。在政府要求条约正文中载明在日本的伪政权财产应归它时,日本方面则利用蒋介石急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订立双边条约,故意拖延谈判,并声称如将此点写入正文,恐国会审查而难获准,逼台湾方面摊牌,最后只好退为记入同意记录中。

  第三,更重要的是蒋介石集团为了一党和集团的私利,弃民族尊严和利益于不顾。

  当时国际形势固然不利,但应据理力争,不能完全放弃索赔的权利。在旧金山和约后,连菲律宾、印尼、缅甸、南越都表示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事实上,从1955年起的21年里,日本向东南亚国家也付出赔偿费16亿美元(菲律宾5.5亿美元、缅甸3.4亿美元、印尼2.3亿美元、南越3.9亿美元)。相形之下,中国放弃索赔,岂不令人愤慨!况且,对民间的赔偿,也是无权答应豁免的,答应了也无效。战后无论东德或西德对战争中的犹太人的生命财产损失,都尽力满足犹太人的要求予以赔偿。

  1990年4月30日,日本和南朝鲜“两国”外长会谈,南朝鲜方面就战争期间在日侨民因遭美国轰炸之损失,向日本交涉索赔,即是一例。

  耐人寻味的是:1980年后,台湾民间自行筹组“索债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就战争中征募10万军队赴南洋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社会知名人士也呼呈台湾当局“至少应予以道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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